《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08-17 作者:qygslxx 浏览量:819次

  •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成办发〔2021〕61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深化数字化赋能行动
  • (一)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 1. 支持标准
  • 企业自主投资建设数据服务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 2. 申报条件
  •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 (2)企业在所属领域具有领先优势,自身拥有或聚集一定的行业数据资源,并已经对外开展数据流通或应用等服务,主要包括采用市场化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数据服务,构建多源异构数据融合、隐私安全计算等算法库,提供数据挖掘分析和安全供给服务,推动数据要素流通增值等。
  • (3)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 (4)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 (5)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申报材料
  • (1)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等),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 (4)该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投资额、截至上一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等核心内容);
  • (5)该平台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系统功能、服务成效等);
  • (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7)其他需要补充的有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二)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奖励项目
  • 1. 支持标准
  • 企业或机构将高价值数据接入数据服务平台加强应用,按照该数据流通收益的10%给予数据接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 2. 申报条件
  • (1)将自身拥有的行业数据接入第三方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且产生一定的流通收益。
  • (2)申报单位与数据服务平台建设运营方无三级及以内的股权关系。
  • (3)本条款所指数据服务平台是指经市新经济委认定并支持的数据服务平台。
  • (4)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 (5)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申报材料
  • 主要包括:
  • (1)数据服务平台流通收益补助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将数据接入服务平台的证明材料(数据接入合同、数据接入平台的系统记录、接入数据量等);
  • (4)上一年度企业数据流通收益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5)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三)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
  • 1. 支持标准
  • 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按照企业对该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企业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 2. 申报条件
  •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 (2)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以区域、行业、园区为整体,打通产业链上下游数据通道,促进全渠道、全链条供需调配和精准对接,打造数据供应链引领资源、人才、技术、资金流,能够促进要素资源快速流动优化配置、产业链高效协同。
  • (3)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含)以上。
  • (4)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 (5)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申报材料
  • 主要包括:
  • (1)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等),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 (4)该平台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投资额、截至上一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等核心内容);
  • (5)该平台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服务成效等);
  • (6)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7)反映企业或平台产业链带动能力的证明材料(如: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排名榜单、国家级/省级权威机构/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领先示范认定名单等);
  •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四)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
  • 1. 支持标准
  • 对于由企业或机构自主投资建设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且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按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年度运营成本的10%给予运营企业或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助。
  • 2. 申报条件
  •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 (2)企业或机构建立的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用于共享技术、数据、人才、市场、渠道、设施、中台等资源,推动基础软件、通用软件、算法开源和数字技术产品、数字化解决方案等整合封装,提供数字化转型服务。
  • (3)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服务企业数超过200家(含)。
  • (4)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 (5)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申报材料
  • 主要包括:
  • (1)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和数字化开源社区运营补助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项目对外服务企业的清单,10家企业服务证明材料(如合同、协议、契约文件等),系统用户列表截图等证明材料;
  • (4)项目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共性方案、成功案例、技术产品及经验做法;
  • (5)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服务成效等);
  • (6)项目的场地设施、管理团队、专业技术、知识产权等资质证明;
  • (7)该项目投资运营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运营成本、截至上一年年底对外服务企业数等核心内容);
  • (8)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二、支持大数据企业发展壮大
  • (五)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
  • 1. 支持标准
  • 对自主投资建设且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该项目建设成本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2. 申报条件
  •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 (2)企业自主投资建设且近两年通过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且已在工业、农业、金融、医疗健康、教育、文旅、交通、公共安全、政务服务等领域形成行业或区域性可复制可推广的应用示范典型经验。
  • (3)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申报材料
  • 主要包括:
  • (1)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建设补助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4)该项目情况报告(包含项目建设背景、建设主要内容、重点方向、服务领域、项目成效等);
  • (5)项目建设成本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6)近两年入选国家部委评选的大数据产业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证明材料;
  •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六)强化金融支撑项目
  • 1. 支持标准
  • 将大数据企业纳入成都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和成都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给予直投或跟投。
  • 2. 实施细则
  • 参照《成都市新经济天使投资基金实施细则》《成都市新经济产业投资基金实施细则》执行。
  • 3.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金融和财务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595
  • 三、涵养产业生态
  • (七)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
  • 1. 支持标准
  • 对于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区(市)县,给予其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核心大数据产业园区的专业化运营机构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2. 申报条件
  • (1)在成都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数据产业园区运营机构。
  • (2)园区所在区(市)县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
  • (3)园区所在的产业功能区是经市级部门认定的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产业功能区,或产业功能区的数字经济产业营收和数字经济企业数占比均超过50%(含)。
  • (4)园区为所在功能区的大数据产业核心园区,且有专业化的运营机构。
  • 3. 申报材料
  • 主要包括:
  • (1)大数据产业园区专业化运营机构奖励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机构的场地设施、管理团队、专业技术、运营服务能力等资质证明;
  • (4)机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5)园区所在区(市)县获批省级及以上数字经济发展先导示范区的证明材料;
  • (6)产业功能区以数字经济为主导的证明材料,或产业功能区数字经济产业营收占比、数字经济企业数占比均超过50%(含)证明材料;
  • (7)园区为所在功能区的大数据产业核心园区的证明材料;
  • (8)园区建设推进情况报告;
  • (9)园区所在区(市)县出台的围绕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规划、政策、方案等文件材料;
  • (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八)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
  • 1. 支持标准
  • (1)大数据国际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6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40万元。
  • (2)大数据国家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3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
  • (3)大数据行业标准制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10万元。
  • (4)大数据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有多个编制企业或机构的,其中主导编制标准的第一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20万元,第二承担企业或机构奖励10万元。
  • 2. 申报条件
  •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
  • (2)企业或机构主导编制大数据产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 (3)企业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申报材料
  • 主要包括:
  • (1)大数据产业标准制定奖励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4)标准发布机构批准发布的标准文本、公告等证明材料;
  • (5)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九)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
  • 1. 支持标准
  • 引进、策划、组织一批国际性、专业化的大数据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活动,吸引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院士、行业专家、知名大数据企业家等超过100人,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按照会议投入的50%,给予承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最高150万元的补助。
  • 2. 申报条件
  •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或依法注册在成都市的社会组织。
  • (2)该活动包含引进、策划、组织的国际性、专业化的大数据产业展会、专业赛事和学术交流等。
  • (3)该活动吸引国家省市相关领导、国内外院士、行业专家、知名大数据企业家等超过100人,参会人数达500人以上。
  • (4)该活动未享受市级财政资金相关支持,且合规合法。
  • (5)同一活动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进行申报。
  • (6)承办单位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申报材料
  • 主要包括:
  • (1)大数据产业国际性、专业化活动补助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企业或社会组织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4)该活动项目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活动实际投入额、活动收入额(如参会费、展位费)等核心内容);
  • (5)活动情况报告(包含活动背景、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成效等);
  • (6)该活动邀请的重点嘉宾名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的批复文件、媒体报道文字照片、活动宣传流量证明文件等。
  •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十)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
  • 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企业协作等大数据项目活动,活动规模超过100家大数据企业,单场活动宣传流量在1000万人/次以上,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自主举办的社会组织或企业单场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 2. 申报条件
  • (1)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成都市大数据产业统计分类且在成都市新经济公共管理服务平台上填报大数据有关指标的大数据企业或依法注册在成都市的社会组织。
  • (2)社会组织和企业自主举办的数据资源供需对接、企业协作等大数据项目活动。
  • (3)该活动规模超过100家大数据企业,单场活动宣传流量在1000万人/次以上。
  • (4)该活动未享受市级财政资金相关支持,且合规合法。
  • (5)同一活动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只能由一个承办单位进行申报。
  • (6)承办单位三年内无违纪违法和失信等不良记录。
  • 3. 申报材料
  • 主要包括:
  • (1)大数据对接、协作项目活动补助项目申报表;
  • (2)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3)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
  • (4)该项目活动专项审计报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必须带二维码,包含活动实际投入额、活动收入额(如会务参会费、布展展位费)等核心内容);
  • (5)活动情况报告(包含活动背景、活动目的及意义、活动开展情况、活动成效等);
  • (6)该项活动邀请的重点嘉宾名单、获得政府有关部门支持的批复文件、媒体报道文字照片、活动流量证明文件等;
  • (7)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 4. 申报时间
  • 每年7月底前,由各区(市)县新经济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当地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联合行文上报市新经济委。
  • 5. 政策咨询
  • 市新经济委大数据和平台合作处
  • 联系电话:028-61884670
  • 四、其它
  • (一)市委、市政府重点部署的大数据产业其它重要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 (二)年度项目申报时间、支持方向、申报要件等具体规定以当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年度申报指南通过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公开发布。
  • (三)已获得过市级财政补助或奖励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符合政策支持的项目在市新经济委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予以支持。
  • (四)获得政策支持的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原则上应面向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至少一年期的免费服务,并按年度至少提交一年的免费服务情况报告。
  • (五)本实施细则所述“项目投资额”、“项目运营成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与本项目直接相关的软硬件投入(含系统集成、系统软件及工具软件购置费用)、研发投入(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硬件开发、技术服务、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和开展研发的人力成本(含工资、社保、公积金,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一般纳税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 (六)本实施细则所述“活动实际投入”包括策划费、场地费、专家费、物料费、劳务费等相关投入,一般纳税人不含增值税(进项税)。
  • (七)本实施细则所述“数据流通收益”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行业数据接入第三方数据服务平台的企业或机构产生的收入。
  • (八)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能享受一次,同一企业同一政策条款三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 (九)本政策支持项目数量根据当年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情况择优选定,未能当年享受到政策支持的项目纳入新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在后续年度的政策支持中予以优先考虑。
  • (十)本政策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成都市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政策》(成办发〔2021〕61号)失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