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1-20 作者:admins 浏览量:373次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文件精神,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注册并生产(经营)的企业有关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请、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从事的业务应属于下列范围:

(一)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软件技术服务)、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测试平台)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基础信息技术服务)等。

(二)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等。

(三)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件。

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企业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五条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成都市商务委、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发改委”)组成成都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称“认定管理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 协调、解决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二) 负责指导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在成都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认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认定管理小组下设“成都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下简称为“认定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发改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认定办公室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 负责认定工作申报、受理、评审、复核的组织工作。

(二) 负责认定管理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成都市行政区划内。

(二) 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 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 企业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八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 企业注册登记表;

(二)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三) 企业法人代码证副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四) 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

(五) 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和学历证书原件或复印件;

(六) 企业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情况表;

(七) 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的外包合同、开具发票或收汇证明,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

(八) 企业对生产经营地的情况说明(自用房屋,需提供产权证原件或复印件;租用房屋,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产权证件、租金发票原件或复印件);

(九) 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第九条  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企业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二)准备申请材料

企业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三)网上注册登记

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网”(http://tas.innocom.gov.cn/)注册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复审企业不用重新注册),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在网上成功提交后,应在网上打印材料,并与相关的复印件装订成册(一式3份),一并提交给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成都市科技局窗口受理。具体受理时间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官网“组织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复审工作的通知”为准。

(四)审查认定

成都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对企业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的电子文本和书面文本材料进行核对,核查复印件原件等,确定材料完备、真实后,提交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在之后的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联合评审:

1.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

2.认定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在专家的评价意见基础上,结合本单位职能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确定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报请认定小组审定。

(五)公示、公告与备案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成都科学技术局官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办公室对相关异议问题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在成都科学技术局官网上公告认定结果,认定办公室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持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事宜。税收优惠政策自认定年度起享受。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企业,应当在每年度终了后60日内,将本年度享受税收减免的相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对年度资料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按法定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对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征税款,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认定管理小组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实施跟踪管理,每年年度终了30日内将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支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备案。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十三条 在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发改委共同解决。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商务委、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