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羊区特需人才引进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5 作者:qygslzc 浏览量:586次

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青羊区特需人才引进办法(试行)》已经中共成都市青羊 区第七届委员会第 22 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中共成都市青羊区委办公室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国家中心城市建设需要,补齐我区在相关领域的“人才短板”,以尽快推动相关产业更好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特需人才,是指相关区级部门聘用,服务我区在成都市增强西部经济中心、科技中心、金融中心、文 创中心、对外交往中心和综合交通通信枢纽功能等重点领域所急需的产业领军人才、阶段性专业工作人才、专项专业技术人才及重大项目开发建设中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党管人才、服务大局、行业急需、从严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领导。青羊区特需人才引进工作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标准

第五条  选拔条件

(一)特需人才除具有所在行业所需相关资质外,还应具有前瞻性的战略眼光、较强的业务能力、丰富的行业从业经验,具有一定人脉资源,在业内口碑良好。

(二)原则上年龄在 50 岁以下,本科以上学历。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及学限制。

(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身体健康,无犯罪和不良记录。各用人单位应结合岗位需求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选拔条件。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选拔程序

(一)申请。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上报岗位需求计划,计划应包含岗位选拔条件、目标考核评价办法、基本薪酬制定标准及来源依据、参加社会保险种类及缴费比例、个人所得税扣缴等。计划需经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研究,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二)发布。由用人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引进特需人才公告。也可通过市场招聘、依托产业或项目、社会团体或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等方式引进。

(三)报名。由报名对象向用人单位提出报名申请。

(四)初审。由用人单位对报名对象所提交材料进行初审,并研究提出入围人选。

(五)专家评审。由用人单位拟定专家评审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组对入围人选进行择优评选。专家评审工作方案需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

(六)提出初步人选。用人单位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经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拟引进初步人选名单。

(七)审定。由用人单位将拟引进初步人选名单提交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经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研究后,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引进人选。

(八)公示。由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九)聘用。经公示不影响引进人选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签订合同(一个合同服务期原则上为35年),并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七条 目标管理。各用人单位应建立特需人才管理相关制度,与特需人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明确业绩目标以及双方 的责任、权利、义务。特需人才试用期原则上不超过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用手续,试用期计入聘用时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按管理权限报批后,解除合同。对被聘用的特需人才因个人能力等原因无法完成合同约定工作目标的,应依法解除合同。

第八条 职权范围。引进的特需人才对相关领域的重大事项拥有知情权、建议权,在依法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限。

第九条  薪酬标准。引进的特需人才的薪酬可参考同行业市场化薪酬,由用人单位与特需人才按照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确定。特需人才的薪酬参照年薪制,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合同服务期激励三部分组成,各部分比重分别为 60%30% 10%。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特需人才引进数量和用人单位确定的薪酬标准等,安排用人单位相关项目经 费预算。用人单位负责经费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严格考核。用人单位负责特需人才日常管理,按 照“德、能、勤、绩、廉”的标准,根据工作目标和岗位职责,量化制定引进的特需人才工作绩效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科学设置 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对特需人才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 行年度绩效考核和合同服务期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 的重要依据。用人单位应在发放薪酬前,提前15个工作日将考核评价具体办法及结果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优进劣退。合同服务期届满,聘用关系自然解除,用人单位报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备案。用人单位根据德才表现和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对按程序引进的优秀特需人 才需进入事业单位的,可参照青羊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专业人才和紧缺急需人才相关办法执行。合同服务期内,若特需人才出 现违法违纪或因个人失误给用人单位、国家带来重大损失等情形,用人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予以解聘。特需人才续聘、合同服务期内解聘需报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 服务保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牵头,相关部门与用人单位积极配合,帮助特需人才解决生活和工作中的实际困难,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和事业平台,充分发挥其专业和资源优势,鼓励其创造性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会同区人社局、区财 政局共同制定特需人才引进项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估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成都市青羊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区人才办)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