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9-30 作者:qygslxx 浏览量:680次

成经信发〔2020〕3号

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单位:

《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市委常委会第84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9日

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充分发挥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服务企业人才、提升生活功能、促进产业发展的作用,根据《关于加强全市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是指成都市规划布局的产业功能区及园区。本办法所称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是指采取新增用地建设、存量房转换、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并纳入全市统一管理,面向取得人才安居资格的产业骨干人才租赁的住房。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作为供给成都市产业园区人才住房的重要途径,按照“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精准供给产业园区人才。

第四条 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指导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工作;各区(市)县人社部门牵头负责人才资格认定和人才评价;各区(市)县经信部门、农业部门、商务部门负责对产业园区企业进行认定;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租赁和后期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赁方式

第五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面向取得安居资格的产业骨干人才租赁。有条件的区(市)县可适当放宽产业园区配套住房供给对象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和职业技能等级等认定标准。

第六条 人才按市场租金租赁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期间,各区(市)县应结合年度评价结果,按照原则上不低于市场租金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七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人才应在到期前退出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或按市场租金继续租赁,续租期间不再享受租金补贴。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属地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租赁期限和续租期限。

第八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面积标准原则上为35—12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区(市)县根据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确定。

第九条 各区(市)县可围绕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对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采取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方式,定向提供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对在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急需紧缺或特殊特艺人才,结合实际采取“一人一策”方式提供产业园区配套住房。

第十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工作按照登记、选房、签约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向房源所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提交租赁方案,同意后报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租赁方案应包含房源情况、租金价格、租赁流程及工作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 提交租赁方案时,房源应完成竣工验收并具备水电气接通、物业管理到位等入住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 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给予业务指导,审核租赁方案。审核通过后,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指导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将房源信息录入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 房源录入后,由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发布租赁公告,受理租赁意向登记,登记以人才所在用人单位为主体。租赁公告应包含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位置、套型、户数、租金价格、登记对象、要件、登记地点及时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租赁登记时限由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会同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属地人才安居申请情况和房源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在租赁登记期间应展示房源,并在现场提供房源宣传资料。

第十七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房源原则上由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租赁申请情况和房源数量统筹安排。确因人房供需不平衡造成房源供需矛盾的,可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协调统筹。

第四章 选 房

第十八条 租赁登记结束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组织人才及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实施公开选房。

第十九条 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产业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用人单位经济社会贡献等因素,确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条件等内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选房结果应在租赁登记接待现场和成都人才安居服务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五章 签 约

第二十一条 选房结束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明确租金标准及缴交方式、租赁期限、人才考核评价、违约责任及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市场租金价格由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租赁期间,年租金价格涨幅一般不超过5%。

第二十三条 签订租赁合同前,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市)县人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人才自有住房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行复核。签订租赁合同后,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与人才应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第六章 后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市)县人社部门应牵头按年度对人才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人才继续租赁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在租赁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源业主单位或代管单位收回:

(一)人才资格被撤销的;

(二)购买商品住房的;

(三)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新工作单位不属于产业园区范围内的;

(四)年度考核评价不合格的;

(五)擅自将住房转租、转借他人或改变使用用途的;

(六)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或相关费用的;

(七)婚前夫妻双方均以个人名义租赁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的,婚后应退出其中一套;

(八)触犯法律并被刑事处罚的;

(九)存在其他不适宜继续租赁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情况的。

人才在租赁产业园区配套住房期间购买商品住房,不再符合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条件的,应立即退出所租住房或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过渡,过渡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应按市场化方式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及使用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人才承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区(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辖区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细则和租金补贴发放办法,明确补贴标准、发放主体及具体程序,确定其他骨干人才、特殊人才和重点企业、项目及高校院所科研团队的授权认定部门及认定标准,建立完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