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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31 浏览量:456次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202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提出“探索建立市场主体除名制度”,构建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2年且未纳税的经营主体予以除名。《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也明确在成都探索建立除名管理制度。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聚焦优化营商环境措施落地见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成都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共同制定了《成都市经营主体除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符合除名情形的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除名公示,采取更加包容审慎的方式,优化管理举措,引导长期停业未经营主体通过恢复经营或注销重整等方式激活市场资源,释放创业创新活力。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适用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未纳税、未缴纳社保的经营主体,适用除名管理。与其他改革先行地区相比,《管理办法》在除名条件中增加了“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在除名对象方面更为审慎包容。
(二)除名程序。《管理办法》规范了除名告知程序和除名决定程序,对除名告知书和除名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明确了以公告三十日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除名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三)除名后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经营主体被除名后,应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能从事与注销或清算无关的活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不再公示经营主体名称,并标注为“除名”。与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相比,被除名经营主体可申请除名修复,在管理方式上更为柔性化。
(四)救济途径。《管理办法》明确了除名修复途径和撤销除名的程序。经营主体被除名后的三年内,主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恢复纳税、缴纳社保后,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除名修复。除名修复或除名被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后,相关信息不再公示,经营主体重获发展机会。
三、有效期和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